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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行动轨迹查询

2018-12-23 01:32:53

 案一:债务人甲为躲债逃至安徽某县,债权人乙追踪而至。查开房记录网站,查询开房记录网站,查开房信息网站,在线查询开房信息,开房记录查询网站,怎么查酒店开房记录,网上在线查开房记录,酒店开房记录查询,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丙在车辆信息系统查询其车牌抓拍信息,获悉其车辆近期经常通过某个抓拍点。乙伙同他人守株待兔,待甲驾驶车辆经过时将其拦截抓获,强行带至江苏某市拘禁逼债。直至三天后甲被警方解救。

 
乙构成非法拘禁罪无须赘言。对于提供车辆抓拍信息的丙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?有意见认为,车辆抓拍信息反映了特定自然人的活动情况,属于行踪轨迹信息,丙提供该类信息,被他人用于犯罪,根据两高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
 
 案二:甲怀疑丈夫乙有外遇,一直苦于找不到“证据”。某晚丈夫迟迟未归,甲请托当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丙查询丈夫的开房记录,发现乙刚刚于半个小时前登记入住市区某高档酒店,尚未退房。甲会同亲朋好友赶至酒店,将丈夫和“小三”堵在房间抓个现行。对“小三”扇耳光拍裸体视频羞辱,致其轻伤二级。
 
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而提供住宿信息的丙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?有意见认为,根据《解释》,非法获取、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、通信记录、健康生理信息、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、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(特殊主体减半计算),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丙仅提供一条住宿信息未达追诉标准。
上述两案,均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“行踪轨迹信息”的认定问题,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如何理解行踪轨迹信息。按照司法解释,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,被他人用于犯罪的,不论数量多少,即使只有一条,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(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在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“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业务网络培训”上的解读);或者非法获取、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行踪轨迹信息的,也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
 
行踪轨迹信息的入罪标准门槛较低,体现了有别于其他信息的保护要求。从解释的规定来看,行踪轨迹信息是最为敏感的公民个人信息。非法获取、出售或者提供该类信息,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被用于犯罪存在概括认识,《解释》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直接将“非法获取、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,被他人用于犯罪的”规定为“情节严重”,无须再具体判断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信息被用于犯罪。
 
那么,到底什么是“行踪轨迹信息”,车辆抓拍信息是否行踪轨迹信息?住宿信息都不是行踪轨迹信息吗?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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